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稳、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稳,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办公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791诉前调确1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正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