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175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20)浙0402民初92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1751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