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财保82号
申请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中山桥堍南侧汇丰商务写字楼A6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4379173H。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999号湖州多媒体产业园9号楼B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307488629D。
法定代表人:郝琰明,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财产。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晋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