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平执民字第10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中山。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兴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664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嘉兴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6645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嘉兴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0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嘉兴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彭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