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嘉平行初字第9号
原告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中山桥堍南侧汇丰广场a604-1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
委托代理人朱玉苗。
被告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跃。
委托代理人王加平。
委托代理人叶卫权。
原告浙江冠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冠亚公司)不服嘉兴港区招投标站(2011)第1号投诉处理决定,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平湖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叶建国、委托代理人朱玉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加平、叶卫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兴港区招投标站于2011年8月3日作出嘉港招(2011)第1号投诉处理决定,称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于2011年6月21日上午9:30分开标,本项目共有12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到投标截止时间,共收到投标文件10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下称沈阳三洋公司,联合体成员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工程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冠亚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6月24日至6月28日,期间冠亚公司等三家单位先后投诉,主要内容:质疑沈阳三洋公司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的投标资格;质疑沈阳三洋公司(杭州工程公司)的大包费用远低于成本价;质疑沈阳三洋公司2010年度销售业绩(主营收入)的真实性;投诉人要求对沈阳三洋公司予以废标或对其资格进行核查。经调查认定,1、沈阳三洋公司未能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材料,沈阳市工商局提供的该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中也未注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2、根据《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规范》要求、《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启用201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沈阳三洋公司大包费用报价低于目前市场行情价。3、根据辽宁华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沈阳三洋公司2010年销售业绩与其提供的审计报告数据二者不符。嘉兴港区招投标站认为,第一中标侯选人沈阳三洋公司(杭州工程公司)的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沈阳三洋公司(杭州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取消其中标侯选人资格;2、责令招标人嘉兴港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重新招标。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关于启用201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一份。证明沈阳三洋公司(杭州工程公司)大包费用报价低于目前市场行情价。
2、沈阳市工商事务查询咨询中心提供的沈阳三洋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等材料。证明沈阳三洋公司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辽宁华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一份。证明沈阳三洋公司2010年销售业绩与其提供的审计报告数据二者不符。
4、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招标文件一份。证明沈阳三洋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5、投诉处理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证明冠亚公司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向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称嘉兴市建委)提起行政复议。
7、嘉兴市建委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嘉兴市建委作出维持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8、关于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违法重新招标的函告一份。证明冠亚公司不服责令重新招标的行为。
9、冠亚公司关于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重新招标的报告资料一份。证明冠亚公司认同责令重新招标的行政行为。
1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港区行政职能和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1)183号、平湖建设局《关于嘉兴港区建设管理职能授权委托的通知》平建(2002)102号、嘉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各一份。证明平湖建设局委托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在嘉兴港区具体负责招投标的管理。
11、嘉兴港区招投标站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③、《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
原告冠亚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等十家企业通过招投标资格审查而参加投标。2011年6月21日上午,经开标、评标,确定沈阳三洋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共有原告等三家单位对沈阳三洋公司的投标资格及经营业绩等投诉。嘉兴港区招投标站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对本次投标进行重新评标。原告向嘉兴市建委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0月13日,嘉兴市建委维持嘉兴港区招投标站的投诉处理决定。2011年10月24日,招标人依据上述决定,进行重新公开招投标。原告认为,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及复议机构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是在没有重新招标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作出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更属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原公开招投标活动已经完成,参与投标的九家单位(沈阳三洋公司除外)已经公开了工程投标报价,这一报价包含了原告等单位的投标策略和技巧,也属于商业秘密范畴。重新招投标,将会损害原告等单位的利益。同时,原告为了参加招投标活动,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重新招投标,意味着原告等单位将要重复投入,也不符合提高经济效益的立法宗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嘉港招(2011)第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平湖建设局答辩称:一、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是民生工程的一部分,该项目金额大、质量要求高。评标委员会作为专业评标机构应该遵循评标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沈阳三洋公司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本案中,沈阳三洋公司有明显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重大偏差,而评标委员会未能从专业技术角度审查发现该公司的明显重大偏差,有失公正。基于评标委员会的显失公正行为,导致本次招投标活动严重显失公正性,被告为了维护该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作出取消沈阳三洋公司中标侯选人资格,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至于选择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这是被告依法选择法定种类的行政权力。二、原告出尔反尔的行为足以证明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招标人为了不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在嘉兴市建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于2011年10月下旬开始发布信息重新招标。原告一方面指责被告违法,另一方面积极参加招标报名。其前后矛盾的行为令人无法理解,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事实上认可重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综上,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中标公示一份。证明原告是第二中标候选人。
3、原告投诉函一份。
4、投诉处理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5、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
6、关于要求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一份。证明招标人准备重新评标而不是重新招标。
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8、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重新招投标信息发布表一份。
9、政府采购信息报《电梯原材料涨价加速行业洗牌》、百度中国大品牌电梯涨价信息各一份。证明原材料上涨,如重新招标,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不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范畴;证据2被告说是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又说投标资格不符合,前后有矛盾;证据3证明资格造假;证据5属行政处罚,未遵循处罚程序;证据9原告报名参加重新招标,与重新招标是否合法无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8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9,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除证据9,真实性无法确认,且缺少关联性,不予认定,其余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未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2011年5月,嘉兴港区中山花苑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人为嘉兴港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生产厂家且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或美元1500万元及以上。2)、生产厂家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以2010年度经由资质的审计部门盖章的财务审计报表为准)。3)、具有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a级证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a级证书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允许投标产品生产厂家与其唯一授权代理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必须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各方不得多头联合参加本项目的投标。4)、具有嘉兴地区电梯的使用业绩,并在本市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点。5)、所投电梯须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知名品牌,贴牌产品(oem产品)不在本次招标范围。6)、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单独投标。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本项目共有12个潜在投标人报名,到投标截止时间,共收到10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沈阳三洋公司(杭州工程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冠亚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名。评标结果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冠亚公司等三家单位先后投诉,经调查核实,嘉兴港区招投标站于2011年8月3日作出嘉港招(2011)第1号投诉处理决定。原告不服,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依法对本次投标进行重新评标为由,向嘉兴市建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投诉决定。2011年10月13日,嘉兴市建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嘉建复决字(2011)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嘉港招(2011)第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另查,根据平湖建设局的委托,对涉及嘉兴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和事权,包括建设市场的管理、招投标等行业管理,授权委托给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经嘉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增挂嘉兴港区招标站牌子,承担港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又查,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于2011年12月14日更名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第第(一)项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是其法定职责。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受被告授权委托,对涉及嘉兴港区建设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以授权委托的单位为被告,因此,平湖建设局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沈阳三洋公司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提供虚假经营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在评标委员会未作出否决其投标或将其废标情况下,嘉兴港区招投标站作出取消沈阳三洋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决定正确,但嘉兴港区招投标站作出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决定不当,理由:1、嘉兴港区招投标站认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显失公正行为,无证据证实。沈阳三洋公司不是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所投电梯不是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知名品牌,评标委员会未能发现,这与从专业技术角度审查无关系,与评标是否公正更无联系,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未能发现,只是可能存在疏忽。沈阳三洋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伪造经营业绩,评标委员会仅是书面审查,未能发现属正常,故不能适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招标的情形不适用本次招标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本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认定的废标的投标排出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沈阳三洋公司被取消中标选选人资格后,有效投标尚有9个,招标可继续进行。3、责令重新招标的决定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效率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符合法定依法重新招标情形下,责令重新招标对其他9个无过错的投标人不公平。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各投标人又将面临重新准备,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嘉兴港区招投标站作出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决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至于原告提出投诉决定属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取消中标侯选人资格,虽对行政相对人是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但对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不宜当作一种行政处罚,且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在作出决定前,听取了沈阳三洋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也送达了投诉决定,履行了行政行为应当履行的正当程序。综上,依照《》第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嘉港招(2011)第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第1项即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取消其中标侯选人资格;
二、撤销嘉兴港区招投标站嘉港招(2011)第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第2项即责令招标人嘉兴港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重新招标。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士忠
审判员  林金良
审判员  张雷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吉燕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