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6民初509号
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纸店头村纸厂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怀仁县。
被告: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证据欠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