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蔚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公司经理。
被告蔚县第一中学。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蔚县第一中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被告处1号住宅楼及零星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催要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并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常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