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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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证明
(2022)浙0421执157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9250元,执行费4689元,(2022)浙0421民初521号诉讼费29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款、执行费和(2022)浙0421民初521号诉讼费,本案亦执行完毕,所以按照法律规定(2022)浙0421执1578号予以结案。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终148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157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