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琦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5916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镇东村长溇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317号2幢4楼U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10,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