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5916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镇东村长溇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317号2幢4楼U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10,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