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琦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志阳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317号2幢4楼U室,组织机构代码:7766267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志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汇丰街521号2号厂房6室(临),组织机构代码:MA27WCRX6。 法定代表人陈金女。 被执行人**发,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志阳门窗有限公司、**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83300元,案件受理费941.5元,申请执行费1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发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发名下的账户存款,尚无法清偿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系为轮候查封,无法变价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3300元,案件受理费941.5元,申请执行费11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谈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