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琦亮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8979号 原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粱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317号2幢4楼U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英普(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