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信雅达科技大厦916.**,组织机构代码:566957952。
法定代表人***。
***与***、***、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5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本院执行***与***、***、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案款300000元并发还申请人。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伟
执行员  李俊
执行员  陈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