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信雅达科技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695795-2。
法定代表人陈剑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751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于2017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剑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大额存款、也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7年2月22日,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资75101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27元,合计7613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清
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