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信雅达科技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695795-2。
法定代表人陈剑辉。
原告**与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资人民币24984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49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8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建军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袁 盛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