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916-918室。组织机构代码:56695795-2。
法定代表人陈剑辉。
原告***与被告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资人民币10424.2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042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7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建军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袁 盛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来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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