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俞继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2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俞继跃,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周树群,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916、9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俞继跃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3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继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俞继跃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清偿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标准计算支付,但违约金总额以200000元为限)、利息201644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标准计算支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11元、公告费650元。案件执行费144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周树群名下无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浙A×××××车辆、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A×××××、浙A×××××、浙A×××××、浙A×××××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018年6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区××沿街道××单元××室房屋,上述房屋已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2017年7月25日,本院向该院递交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俞继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28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