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弄口支行、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4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弄口支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翔庆(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联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周树群,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弄口支行与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联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弄口支行于2017年3月29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联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042706.76元,执行费1282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7年4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仅在多个银行有微额存款,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区××沿街道××单元××室的房产一处、***名下车牌浙A××号的汽车,以上财产均系本院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房产、车辆、股权、电子商务及证券登记信息。
3、于2017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联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7年12月2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渠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联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弄口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4270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