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70号
原告:***,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白  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