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7513元、执行费571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9751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执行标的290000元,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202执9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郜金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