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2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吕某。 被执行人: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某、刘某、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2民初24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吕某、刘某、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标的6875651.36元,执行费61778元,执行到位35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某、刘某、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202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