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202民初1723号
原告:*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02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原告*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02民终14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该案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计1453元,由原告*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