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三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台州三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381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辉,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三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7201293Q)。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湾浪琴花园内街商铺15号。
法定代表人:牟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天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848309662N)。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155号。
负责人: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三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三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台州三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指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