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

***、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直属八分公司建设工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2)甘0982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31166元。本院以(2022)甘0982执1628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82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