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桐楠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桐楠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2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桐楠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桐楠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5.6016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15.601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投资,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账号内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