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黑民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55年1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一建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桐楠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法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桐楠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桐楠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2)鸡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后,***、桐楠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6日作出(2014)黑民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鸡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判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举示了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与桐楠格公司对大唐鸡西B厂2×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新建工程D标段输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了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鸡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