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XX、某某、某某、仇传发、某某与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6民初886号
原告XX,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原告***,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原告仇传发,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原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
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99294774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被告***,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仇传发、***与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仇传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商业广场配套硬化绿化工程应付款243980.00元,并提供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户名为***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仇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哈尔滨瀚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商业广场配套硬化绿化工程应付款243980.00元;冻结期限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该账户不得擅自转户、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