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5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87277M;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564139200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453793元、负担执行费6707元,合计46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53793元、负担执行费6707元,合计460500元;
二、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运鑫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60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哈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