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288号
申请人: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37号。
法人代表:马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24号综合楼902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马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街与上海路交汇处向北500米北塔美居2号楼2栋:6层19室、8层09室、8层10室、14层12室、14层15室、14层18室、14层19室、14层20室、15层08室、15层18室、15层20室房屋。担保人马力以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号营业房、银川市金凤区某号营业房、银川市兴庆区某号别墅、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街与上海路交汇处向北500米北塔美居2号楼2栋:6层19室、8层09室、8层10室、14层12室、14层15室、14层18室、14层19室、14层20室、15层08室、15层18室、15层20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4627306.80元)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马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号营业房、银川市金凤区某号营业房、银川市兴庆区某号别墅、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