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民初3070号
原告: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87277M。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某、韩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9990339XH。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