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8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怡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家园24号综合楼902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怡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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