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祥运钢模板租赁中心。
被执行人:灯塔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垂玉。
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以(2021)辽1003执109号执行裁定对灯塔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灯塔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灯塔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244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育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