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民初405号
原告: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兆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558192486A。
法定代表人:范垂玉,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系实际施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春,系灯塔市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忠信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佟二堡镇徐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085332716M。
法定代表人:曾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信,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忠信晟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上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2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返还原告71,371.00元,由原告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审 判 长 张诗若
审 判 员 安 军
人民陪审员 吴 悦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