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0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兆麟街。
法定代表人:范垂玉。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毕玉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