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兆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558192486A。
法定代表人:范垂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伏,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灯塔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惠永
审判员  郎晓东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毕玉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