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22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228.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