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22执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228.2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228.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