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6民初234号
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葛家园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