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法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18.2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潘紫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