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4842号
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业(本人自述),群众,住石嘴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年2月11日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0元,减半收取计7560元,由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蔺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