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492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04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振兴中路鑫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885956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翔宇,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宣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牟定县,公民身份证明号码:532323197110101733。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所欠原告***的劳务费,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