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488号
原告:**年,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现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牟定县。
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振兴中路鑫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885956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翔宇,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现住云南省牟定县。
原告**年诉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年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年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