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493号
原告:***,男,彝族,1999年9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云南省大姚县人,住大姚县,公民身份证明号码:53232619990913083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系原告***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振兴中路在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885956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翔宇,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公民身份证明号码:532323197110101733。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