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有源与宣威市文兴乡中心学校、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81民初2633号
原告石有源,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宣威市文兴乡中心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814317718007。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宣威市。
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利功,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德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幸福城C区。
原告石有源与被告宣威市文兴乡中心学校、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有源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有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有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阚世彦
人民陪审员周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