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9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务工人员,住云南省南华县。
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振兴中路鑫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885956461。
法定代表人:孙运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翔宇,男,1973年4月17日,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宣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牟定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朱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