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61339Q。
法定代表人:邹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29800619W。
法定代表人:文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良公司)与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陇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仪陇建司逾期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正良公司支付违约金897407.00元及案件诉讼费127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仪陇建司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仪陇建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仪陇县金城镇房产(面积1078.30㎡,产权证号200600550)已被河南省荥阳市等3个法院查封,我院为第四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仪陇建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3、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案件申请人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仪陇建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正良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未作回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19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平
审 判 员 任勇
审 判 员 雷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科
书 记 员 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