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402执1229号
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含维修费用110万元、申请执行的鉴定费10万元),上述款项在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执104号)中进行抵扣,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不再履行对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出具鉴定报告中列明的新城花园HGF段挡土墙工程进行加固维修施工的行为,由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加固维修施工。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判决书确认的维修主体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支付了相应对价,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川04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庞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