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472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29800619W。
法定代表人:文强。
原告***与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永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海艳
书 记 员 闫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