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23民初505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娜,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文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李红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仪陇公司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从事钢材销售业务,被告仪陇公司在鲁山县时购买原告钢材,截止2020年1月18日原被告经过清算,被告欠原告钢材款69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20年底被告又两次偿还18000元,下余款51400元经原告讨要未果。现请求被告清偿原告货款51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仪陇公司未举证,亦未答辩。
经过原告举证、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从事钢材销售业务,2008年前后原告与被告方人员孙斌相识,经孙斌联系被告仪陇公司在鲁山县建房时购买原告钢材。2020年1月18日经过原被告清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欠到***钢材款总计陆万玖仟肆百元整(69400元),此欠条截止2020年1月18日止。欠款单位: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瑞工程项目经理部(加盖印章)经办人:孙斌、何明君189908555552020年1月18日”。之后被告又还原告货款18000元,下余51400元货款经原告向被告讨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51400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对该款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清偿原告***货款5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元,由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三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