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82196305C,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蜀北花园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成,四川米原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61339Q,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
法定代表人:邹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龙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