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50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辉,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29800619W。
法定代表人: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仕德,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林秀